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6年度,30號
TPDM,106,易緝,30,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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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緝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美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4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美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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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