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振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731
2 、17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振亮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