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611號
TPDM,106,審交附民,611,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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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1號
原   告 林芷伊
被   告 賴明昇
      吳建霖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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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