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6年度,22號
TPDM,106,審交重附民,22,201712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謝祖義
      陳瑞璩
被   告 曾浡瑋
      林家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