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6年度,51號
TPDM,106,審交簡附民,51,201712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黃金耀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姚君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