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66號
TPDM,105,附民,466,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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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6號
原    告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被    告 柯文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自字第4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原告即自訴人於106 年 12月27日具狀撤回自訴,並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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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