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楊忠源
選任辯護人 黃昱璁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林楊忠源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楊忠源因高齡97歲,因骨質疏鬆導致「多節胸椎壓 迫性骨折」,並有「左股骨粗隆閉鎖性骨折」,術後併肌肉 萎縮,長期身體不適,臥床無法站立、自理生活等情,業經 被告之辯護人具狀陳報綦詳(見本院卷第64、67頁),並有 明瀚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等件記載「患者(即被告)因上述病因,雙下肢乏力,行動 不便,無法獨立行走」等語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5、68頁 )。又依健仁醫院魏敏雄醫師於「脊椎壓迫性骨折治療新方 法」之文獻記載:「胸腰椎壓迫性骨折通常發生在骨質疏鬆 的中老年人身上,大部分的人只是一次不小心跌倒,有些人 甚至於可能只因咳嗽、打噴嚏或用力解便就發生了壓迫性骨 折,嚴重者竟在身體稍加活動後就突然發生壓迫性骨折…保 守治療時間大多需要數星期甚至數個月,有的仍無法達到滿 意的效果,有的無法忍受止痛藥的副作用,而且臥床時間太 長更會加速骨質流失,導致更厲害的骨質疏鬆性骨折…」, 此有健仁醫院脊椎壓迫性骨折之網路衛教文獻附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69頁),可知被告所患胸椎壓迫性骨折,尚需施以 一定之治療及恢復期日。本院審酌被告之年齡,並考量被告 目前之體況,堪認確有無法到庭應訊之具體事由,是被告確 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首揭所示停止審判之事 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之前,停止審判 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