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5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貝賀名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賴昱安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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