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10號
TCDV,106,除,610,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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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周碩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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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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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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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NB-0000003至94-NB-0000004│2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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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4-NA-0000006至94-NA-0000010│5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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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