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66號
TCDV,106,重訴,766,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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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明助
被   告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卉蓁
被   告  梁永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付新臺幣(下同)500元裁判費,尚應 補繳79,007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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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