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39號
TCDV,106,重訴,239,20171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呂明珠
      鄭茂欣
      鄭美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被   告 鄭玉李
      李安仁
      李錦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3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