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秦惠珍
相 對 人 秦陳茶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秦陳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秦惠珍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秦陳茶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秦陳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秦惠珍(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秦陳茶之女。相對 人於71年4月14日因原發性小腦變質,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 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 之日常生活均由其負責照顧,請酌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 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第1113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13之 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規定,法院為輔 助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 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 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 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 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殘障手冊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證。聲 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 為輔助宣告。又本院於鑑定人即澄清醫院平等院區劉金明醫 師前詢問相對人姓名、年籍、與聲請人之關係等問題,相對
人稱:「(問:名字)我名字叫陳茶,住臺灣高雄。(問:你幾 歲?)搖頭。(問:妳幾個子女?)1個。(問:妳先生名字?) 我先生死了。(問:她是誰?)我女兒。(問:1+1=?)2。(問 :2+2=?)4。(問:4+4=?)8。(問:8+8=?)16。(問: 1/3+1/3=?)搖頭。(問:早餐吃什麼=?)搖頭。(問:妳女 兒做麼?)不知道(問:三餐何人煮給你吃?)我煮」等語(本 院106年3月13日訊問筆錄參照),大多能對答如流,且正確 無誤。嗣經鑑定人再進一步為診斷及鑑定結果略以:「【鑑 定結果說明】綜合上述資料,秦陳員為一位有輕度智能損傷 之患者,認知功能障礙情形已達到輕度障礙之程度。秦陳員 因受輕度智能損傷導致使其認知功能(理解力、抽象思考、 行為判斷能力等)有輕度障礙,社會職業功能亦達輕度障礙( 無業);但在一般日常生活功能方面,如進食、穿衣、行動 (稍慢易跌)、如廁及沐浴等仍可完全自理,而其他身邊較 複雜之事務處理就不宜獨自執行,需要他人之協助處理方為 妥適。泰陳員之身邊重要事務,需他人協助,方能避免其權 益之損失。【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輕 度智能損傷)1.基於精神狀態有「輕度障礙」之原因,對於 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有必要給予協助,有達到「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之情形。2.基於病程為長期性問題(自青年起至今)之原因 ,回復至正常智能狀態之可能性無。目前秦陳員之精神狀態 屬於輕度障礙,已達到輔助宣告之程度。此精神狀態係因長 期輕度智能損傷所導致,未來無法改善及回復至正常心智」 等語,有澄清綜合醫院106年12月25日澄高字第1060493號函 暨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鑑定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前開訊問 結果與鑑定人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對於其年齡、住處、子女 等問題,均能對答如流且正確回答,另對於簡單數學均能正 確計算無誤,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 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相對人應 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爰依聲請人所請為輔助之宣告,即如 主文第1項所示。
㈡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 助人,有戶籍謄本及本院106年3月13日訊問筆錄可證,是本 院參酌各情,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符合相對人之 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 條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