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635號
TCDV,106,訴,3635,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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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伶心
      王東隆
被   告 力特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致緯
被   告 李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於民國105年2月間所簽訂之借據及授 信約定書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返還借款,又兩造並於系爭 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 意以彰化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 語,此有原告於起訴狀所後附系爭授信約定書中載明在卷可 憑,且原告訴訟代理人亦於106年12月13日具狀聲請移轉管 轄等情,此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其次,當事人兩造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具備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 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查本件兩造既已合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系爭授信約 定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另原告亦具狀請求移轉管轄等語,此有聲請狀在 卷可稽,是本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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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特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