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8號
原 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又 原告係以被告公司為侵權行為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起訴 狀載之侵權行為地為租賃地即新北市○○區○○○道○段00 0 ○0 號。是本件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或第15條 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玆由被告具狀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並經原告具狀同意移轉管轄,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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