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58號
TCDV,106,訴,2958,201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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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
上 訴 人 張中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艷娘因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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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