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原 告 許純純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被 告 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訴訟代理人 林佳生被 告 樂活行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克強訴訟代理人 陳信男 吳啓民受告知訴訟人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联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被證14、16之完整影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