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17號
TCDV,106,訴,2317,2017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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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7號
上 訴 人 王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寶真美食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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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