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7號
上 訴 人 胡慧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寶真美食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