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33號
TCDV,106,訴,2033,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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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3號
反訴 原告 盈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秋
訴訟代理人 郭詩圃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30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2,4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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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