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申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06號
TCDV,106,訴,1906,201712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陳懷為
      陳雅玟
      陳雅青
      陳雋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璟泓
被   告 鄭炳燦
      鄭聿涵即鄭炳榮之繼承人
      鄭子豪即鄭炳榮之繼承人
      陳秋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申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再開辯論並提出新調查證據之聲請,本院認屬適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