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9號
TCDV,106,訴,189,2017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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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章必昌
法定代理人 章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宏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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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