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洪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章必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2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