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97號
TCDV,106,補,2297,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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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被   告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
訴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1,908元,並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以一
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
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1,90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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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