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9,13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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