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89號
TCDV,106,補,2289,20171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9,13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1/1頁


參考資料
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