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88號
TCDV,106,補,2288,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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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羅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紹禎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
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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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