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67號
TCDV,106,補,2267,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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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Hapag-Lloyd Aktien gesellschaft、Hapag-Llo
yd (America)LL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公司起訴請求被告Hapag-Lloyd Aktiengesellsc
haft、Hapag-Lloyd (America)LLC給付181萬9,788元,故本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181萬9,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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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