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65號
原 告 黃呅
被 告 廖智青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夫家自民國70年後無權占有其所
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面積64平方公尺),爰請求被告依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10% 給付5 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因系
爭土地102 年至104 年間申報地價未據原告陳報,致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系爭土地102
年至104 年申報地價各為何,倘原告未依限陳報,爰暫依系
爭土地105 年1 月申報地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3萬0,560 元(計算式:4,080 元/ 平方公尺
64平方公尺10% 5 年=13萬0,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 元。是倘原告未依限陳報系爭土地102 年至104
年間申報地價各為何,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