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郭寬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清煌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017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
,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