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44號
TCDV,106,補,2244,20171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黃志雄
原   告 林雅惠
被   告 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15,999元(計算式:000
0000+0000000+317999=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