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 告 盛鈺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63,3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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