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30號
TCDV,106,補,2230,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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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張世明即大華機械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亦成工業有限公司林映含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84,6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7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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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亦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