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張世明即大華機械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亦成工業有限公司、林映含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84,6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7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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