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08號
TCDV,106,補,2208,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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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顏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泰翔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6,609 元
。然而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之數宗訴訟,原則上不得由同一法院
合併審理、裁判。原告之請求其中「給付王昱宸托育費及生活費
共計62萬元」部分,另由本院家事法庭辦理;剩餘訴訟標的金額
為3,276,609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但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
工資163,000 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暫免徵收
二分之一即885 元;則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扣除
暫免徵收885 元後,乃應徵3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外,原告宜補充說明請求被告
給付所謂保單質押借款等款之法律依據,及其所稱任職倢鍇有限
公司之工資等款如何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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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