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03號
TCDV,106,補,2203,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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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魏仲琦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吉富謝淑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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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