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3號原 告 魏仲琦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吉富、謝淑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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