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1號
原 告 張麗珍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洽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舊制年資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7,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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