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0號
原 告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被 告 江宗賜
張鄭依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房屋稅
籍資料,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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