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94號
TCDV,106,補,2194,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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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集賢交通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禹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偉間請求償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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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賢交通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