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93號
TCDV,106,補,2193,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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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3號
原   告 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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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