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僑鑫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雪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2581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0,020元,應繳裁
判費165,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64,8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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