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91號
TCDV,106,補,2191,201712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僑鑫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雪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2581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0,020元,應繳裁
  判費165,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64,8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