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8號
原 告 劉建灼
原 告 劉建亮
被 告 千百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水麃
被 告 百酪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又「抗告人聲明之事項雖包括確認抵押權、抵押
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惟均屬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
條【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
依該法條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另「本件
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抗告人就其所有不動產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
五百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及命抗告人塗銷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五百萬元為準
,非以該抵押權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金額定之。」,
此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及同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號
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等應
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同段16之2地號土地,
所分別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15萬元之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新
臺幣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揆諸前開規定及最高法
院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元【即15萬元
+50萬元=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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