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方翠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薪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743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1,989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二分之一,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995元(計
算式:11989×1/2=599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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