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林玉英
林月妹
曾林惠妹
被 告 劉桂美
楊東波
楊子杰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
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
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
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建物及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惟
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
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因原告並未提出臺中市和平區谷
關段0347-0000、0347-0001、0347-0002、0347-0003、0338
-0000、0338-0001地號土地之客觀交易價額及占用面積,本
院參酌原告提出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0347-0000
地號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0
0元/平方公尺,面積199平方公尺;系爭0347-0001地號土地
於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5,700元/平方公尺,面積28平方公
尺;系爭0347-0002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
元/平方公尺,面積57平方公尺;系爭0347-0003地號土地於
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6平方公尺
;系爭0338-0000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元
/平方公尺,面積268平方公尺;系爭0338-0001地號土地於
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5,7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2平方公
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537,600元【計算式:
(4,400元×199平方公尺)+(5,700元×28平方公尺)+
(1,000元×57平方公尺)+(1,000元×26平方公尺)+(
1,000元×268平方公尺)+(5,700元×202平方公尺)=2,
53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