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11號
TCDV,106,補,2011,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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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林玉英
      林月妹
      曾林惠妹
被   告 劉桂美
      楊東波
      楊子杰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
  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
  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
  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建物及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惟
  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
  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因原告並未提出臺中市和平區谷
  關段0347-0000、0347-0001、0347-0002、0347-0003、0338
  -0000、0338-0001地號土地之客觀交易價額及占用面積,本
  院參酌原告提出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0347-0000
  地號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0
  0元/平方公尺,面積199平方公尺;系爭0347-0001地號土地
  於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5,700元/平方公尺,面積28平方公
  尺;系爭0347-0002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
  元/平方公尺,面積57平方公尺;系爭0347-0003地號土地於
  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6平方公尺
  ;系爭0338-0000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元
  /平方公尺,面積268平方公尺;系爭0338-0001地號土地於
  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5,7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2平方公
  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537,600元【計算式:
  (4,400元×199平方公尺)+(5,700元×28平方公尺)+
  (1,000元×57平方公尺)+(1,000元×26平方公尺)+(
  1,000元×268平方公尺)+(5,700元×202平方公尺)=2,
  53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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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