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賴八卦
法定代理人 賴志宗
相 對 人 賴大勇
賴大權
賴寶真
朱賴寶惠
賴大守
王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7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七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日、一0六年九月十一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 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之需要,聲請交付民國106年7月20日 、106年9月11日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原告,因主張訴訟需要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之使用。」,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