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耀明
相 對 人 歐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歐跑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跑公 司)經股東會決議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解散且經主管機關核 備在案,並於104年5月4日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再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於進行清算時發現相對人於106年 10月17日的資產僅為新臺幣(下同)4,550,363元而負債高 達10,925,248元,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9條規定 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及選任許進興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等語 。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 57條、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 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 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旨趣, 自應依同法第63絛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 解釋意旨參照)。又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破產法第63條 第2項規定,應本於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無財產 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 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9號、95 年度臺抗字第487號、96年度臺抗字第39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 照)。是以,債務人如無財產可供組成破產財團,或雖組成 破產財團,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 財團之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應認無宣告 破產之實益,並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又按破產法第95條規定:「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 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 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 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及依 同法第96條規定:「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一、破產管理人 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
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 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三、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且依目前實務 ,法院通常選任具有意願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之每月報酬約為數萬元不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 本院呈報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聲 請人於進行清算時發現相對人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等情 ,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1年6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132117500 號函影本、相對人歐跑公司101年5月4日股東會會議紀錄、 本院中院彥非肆101司司175字第70520號函影本、相對人歐 跑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名冊、財產明細、106年10 月17日資產負債表為證,且觀諸聲請人所提債權人名冊及財 產明細記載相對人之財產有銀行存款363元及暫付款4,550, 000元,其負債則為10,925,248元等情,足見相對人之債務 確係大於其財產。然相對人財產之銀行存款363元部分,雖 有銀行存摺影本可為證明,但相對人之其餘財產即財產明細 所列或106年10月17日資產負債表所列暫付款4,550,000元部 分,除有聲請人書立之暫收款證明書及承諾書附卷為證外, 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而依聲請人書立之暫收款證明書及 承諾書,可說明者僅係相對人對聲請人存有此部分債權乙事 而已,尚不足以佐證相對人此部分暫付款債權之實際價值數 額,更無從佐證此部分財產實際上得供作支付破產財團費用 及債務使用,是難認相對人財產暫付款部分之實際價值數額 及實際上得供作支付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使用,因此, 應認相對人實際上得供作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之財產數 額僅銀行存款363元,且此財產數額顯不足以支付破產財團 費用及債務,如宣告破產,將徒使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 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至聲請人雖另陳明:「相對人願自行破產管理費用」,而不 需使用破產財團資產,如此相對人不會因破產程序所發生的 費用損及債權人利益乙情,惟倘宣告破產,破產財團費用及 債務本係由相對人財產所組成之破產財團支付,是聲請人所 陳上情並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