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許為仁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馨安啟智家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馨安啟智家園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名稱」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馨安啟 智家園之董事長,相對人組織章程因業務需要修正變更,經 董事會第1屆第12次會議決議修正變更,爰檢具該次董事會 會議紀錄、組織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其中「修正名稱」欄 應為「修正條文」誤載)、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准予備 查函文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 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 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上開變更之組織 章程並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6年9月28日中市社障字第1060 102680號函同意備查,有該函文在卷可佐,本件無再就此聲 請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 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