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簡字第6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許芝瓈
何新台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李岳霖
鄭張美雲
訴訟代理人 鄭鈺柱
被 告 林李鳳英
訴訟代理人 洪正衛
被 告 李明堂
李清淵
尉李阿敬
陳李阿屏
訴訟代理人 陳秉志
被 告 郝李秀秀
李敏華
林德音
訴訟代理人 林敬淳
被 告 林坤錫
林啐琴
林秀珍
張源淵
張明財
張春足
張喚榮
張志宗
張亮玉
張亮璧
李宜霖
李佳珊
兼訴訟代理人 李瓘妤
被 告 洪旺
洪俊豪
洪佳慧
陳素珍
張榮峻
張耘嘉
張鈺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張來喜所遺遺產,應分割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 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 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需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 ,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 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參最高 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張來喜之遺產,原漏列繼承人即被告李岳霖為被告, 嗣於民國106年6月7日具狀追加,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被告李岳霖、林李鳳英、李明堂、李清淵、尉李阿敬、陳李 阿屏、郝李秀秀、李敏華、林坤錫、林啐琴、林秀珍、張源 淵、張明財、張春足、張喚榮、張志宗、張亮玉、張亮璧、 李宜霖、洪旺、洪俊豪、洪佳慧、陳素珍、張榮峻、張耘嘉 、張鈺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與聲明:因被告李岳霖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 338,964元之本金及利息,尚未清償,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無效果,業已取得鈞院核發之105年司執字第143428號債權 憑證。被繼承人張來喜於79年2月16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被告為被繼承人張來喜之繼承人、代位繼承 人或再轉繼承人,被告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惟被告 就上開繼承所得遺產,迄未達成分割協議。為使原告債權得 以受償,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李岳 霖請求決分割上開遺產。爰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鄭張美雲、林德音、李佳珊、李瓘妤辯以:同意原告之 請求,對原告所述無意見等語。其餘被告經通知,並未到庭 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 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又按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 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 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242條前段、第 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
1.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債權憑證、 、土地登記第一、二類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臺中 市○里地○○○○000○0○00○里地○○○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繼承登記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 6年4月18日中區國稅大屯營所字第1061504206號函暨所附 被繼承人張來喜、李張惜君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 在卷可參,復為被告鄭張美雲、林德音、李佳珊、李瓘妤 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經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2.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在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 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及兩造之上開陳述後,認如附表一所 示之被繼承人張來喜所遺遺產,應分割由被告各按如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 ,較為妥適。
3.從而,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依上開規定,代位債務人 即被告李岳霖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來喜所遺上開遺產,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㈢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 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來喜所遺遺產明細: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
積:442.35平方公尺)
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 積:1,933.16平方公尺)
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 積:1,401.41平方公尺)
附表二: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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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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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霖 │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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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張美雲│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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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李鳳英│1/6 │
├────┼────┤
│李明堂 │1/42 │
├────┼────┤
│李清淵 │1/42 │
├────┼────┤
│尉李阿敬│1/42 │
├────┼────┤
│陳李阿屏│1/42 │
├────┼────┤
│郝李秀秀│1/42 │
├────┼────┤
│李敏華 │1/42 │
├────┼────┤
│林德音 │1/30 │
├────┼────┤
│林坤錫 │1/30 │
├────┼────┤
│林啐琴 │1/30 │
├────┼────┤
│林秀珍 │1/30 │
├────┼────┤
│張源淵 │1/18 │
├────┼────┤
│張明財 │1/18 │
├────┼────┤
│張春足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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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喚榮 │1/30 │
├────┼────┤
│張志宗 │1/30 │
├────┼────┤
│張亮玉 │1/30 │
├────┼────┤
│張亮璧 │1/30 │
├────┼────┤
│李宜霖 │1/168 │
├────┼────┤
│李瓘妤 │1/168 │
├────┼────┤
│李佳珊 │1/168 │
├────┼────┤
│洪旺 │1/90 │
├────┼────┤
│洪俊豪 │1/90 │
├────┼────┤
│洪佳慧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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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素珍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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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峻 │19/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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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耘嘉 │19/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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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鈺溱 │19/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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