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傳生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請求事項,並特定欲公示送達之文書內容為何(按非
訟事件法第30條,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
其原因、事實,惟台端之書狀僅記載原因事實,未記載請
求事項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