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382號
TCDV,106,司聲,2382,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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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傳生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請求事項,並特定欲公示送達之文書內容為何(按非
   訟事件法第30條,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
   其原因、事實,惟台端之書狀僅記載原因事實,未記載請
   求事項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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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