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356號
TCDV,106,司聲,2356,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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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張傑忠
代 理 人 游雅鈴
相 對 人 蔡敏良
相 對 人 寧建國
相 對 人 蘇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蔡敏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寧建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蘇德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93條之規定,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 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 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案經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201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原應有 部分之比例負擔,相對人寧建國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兩造本判決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而告確定。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於聲 請人另主張繪製分割圖費用新臺幣(下同)42,000元部分亦 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等語,惟上開支出非屬本件訴訟之必要 費用,就此部分應予剔除,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
│計算書 │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5,652 元 │聲請人預納。 │
├──────┼────────────┼────────────┤
│複丈費 │ 25,750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02年度 │
│ │ │訴字第2014號分割共有物事│
│ │ │件卷一第136、169頁)。 │
├──────┼────────────┼────────────┤
│登報費 │ 1,800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02年度 │
│ │ │訴字第2014號分割共有物事│
│ │ │件卷二第23、26頁)。 │
├──────┼────────────┼────────────┤
│複丈費 │ 49,750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02年度 │
│ │ │訴字第2014號分割共有物事│
│ │ │件卷二第138、142、148頁 │
│ │ │)。 │
├──────┼────────────┼────────────┤
│鑑定費 │ 130,000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02年度 │
│ │ │訴字第2014號分割共有物事│
│ │ │件卷二第170頁、卷三第4、│
│ │ │94頁)。 │
├──────┼────────────┼────────────┤
│第二審裁判費│ 23,478 元 │相對人寧建國暫免繳納(相│
│ │ │對人寧建國前經臺灣高等法│
│ │ │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 │
│ │ │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
│ │ │經本院106年度司他字第182│
│ │ │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 │ │額在案)。 │
├──────┼────────────┼────────────┤
│複丈費 │ 1,600 元 │相對人寧建國預納(臺灣高│
│ │ │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 │
│ │ │易字第143號分割共有物事 │
│ │ │件卷一第98頁)。 │
├──────┼────────────┼────────────┤
│鑑定費 │ 30,000 元 │相對人寧建國預納(臺灣高│




│ │ │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 │
│ │ │易字第143號分割共有物事 │
│ │ │件卷二第4頁)。 │
├──────┼────────────┼────────────┤
│合 計│ 278,030 元 │由兩造分別按原應有部分之│
│ │ │比例負擔。 │
├──────┴────────────┴────────────┤
│一、由聲請人預納之費用合計為222,952元(計算式:15,652元+25,750 │
│ 元+1,800元+49,750元+130,000元=222,952元)。 │
│二、相對人蔡敏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5,739元(計算式:222,9│
│ 52元×660/25640=5,7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相對人蘇德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5,391元(計算式:222,9│
│ 52元×620/25640=5,3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相對人寧建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7,443元。 │
│(一)相對人寧建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9,304元(計算式:222│
│ ,952元×1070/25640=9,3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惟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寧建國之訴訟費用額:1,861元(計算式:1│
│ ,600元+30,000元=31,600元,31,600元×1510/25640=1,861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互為抵銷後之差額:7,443元(計算式:9,304元-1,861元=7,443│
│ 元)。 │
└────────────────────────────────┘
附表一: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2014號判決)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楊林續子 │ 1480/25640 │ │
├──┼─────┼───────┼─────────────┤
│ 2 │蔡王素梅 │ 1430/25640 │ │
├──┼─────┼───────┼─────────────┤
│ 3 │張全清花 │ 890/25640 │ │
├──┼─────┼───────┼─────────────┤
│ 4 │蔡敏良 │ 660/25640 │ │
├──┼─────┼───────┼─────────────┤
│ 5 │許王秀枝 │ 475/25640 │ │
├──┼─────┼───────┼─────────────┤
│ 6 │龍光輝 │ 1320/25640 │ │
├──┼─────┼───────┼─────────────┤
│ 7 │陳文明 │ 595/25640 │ │




├──┼─────┼───────┼─────────────┤
│ 8 │承立奇 │ 620/25640 │ │
├──┼─────┼───────┼─────────────┤
│ 9 │蔡 振 │ 380/25640 │ │
├──┼─────┼───────┼─────────────┤
│10 │粘秀藝 │ 380/25640 │ │
├──┼─────┼───────┼─────────────┤
│11 │黃清發 │ 790/25640 │ │
├──┼─────┼───────┼─────────────┤
│12 │張傑忠 │ 1510/25640 │ │
├──┼─────┼───────┼─────────────┤
│13 │陳子銘 │ 410/25640 │ │
├──┼─────┼───────┼─────────────┤
│14 │陳季揚 │ 410/25640 │ │
├──┼─────┼───────┼─────────────┤
│15 │徐義松 │ 1040/25640 │ │
├──┼─────┼───────┼─────────────┤
│16 │樊義明 │ 1320/25640 │ │
├──┼─────┼───────┼─────────────┤
│17 │寧建國 │ 1070/25640 │ │
├──┼─────┼───────┼─────────────┤
│18 │李仁凱 │ 460/25640 │ │
├──┼─────┼───────┼─────────────┤
│19 │李嘉鴻 │ 460/25640 │ │
├──┼─────┼───────┼─────────────┤
│20 │邵素蘭 │ 660/25640 │ │
├──┼─────┼───────┼─────────────┤
│21 │江美惠 │ 660/25640 │ │
├──┼─────┼───────┼─────────────┤
│22 │蘇德威 │ 620/25640 │ │
├──┼─────┼───────┼─────────────┤
│23 │楊松德 │ 720/25640 │ │
├──┼─────┼───────┼─────────────┤
│24 │鄒梓亞 │ 990/25640 │ │
├──┼─────┼───────┼─────────────┤
│25 │鄭興漢 │ 214/2564 │ │
├──┼─────┼───────┼─────────────┤
│26 │樊金鳳 │ 630/25640 │ │
├──┼─────┼───────┼─────────────┤
│27 │羅方記 │ 990/25640 │ │




├──┼─────┼───────┼─────────────┤
│28 │財團法人榮│ 720/25640 │102年11月5日登記取得 │
│ │民榮眷基金│ │ │
│ │會 │ │ │
├──┼─────┼───────┼─────────────┤
│ 29 │吳美英 │ 1810/25640 │103年9月16日登記取得 │
│ │ │ │ │
└──┴─────┴───────┴─────────────┘
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楊林續子 │ 1480/25640 │ │
├──┼─────┼───────┼─────────────┤
│ 2 │蔡王素梅 │ 1430/25640 │ │
├──┼─────┼───────┼─────────────┤
│ 3 │張全清花 │ 890/25640 │ │
├──┼─────┼───────┼─────────────┤
│ 4 │蔡敏良 │ 660/25640 │ │
├──┼─────┼───────┼─────────────┤
│ 5 │許王秀枝 │ 475/25640 │ │
├──┼─────┼───────┼─────────────┤
│ 6 │龍光輝 │ 1320/25640 │ │
├──┼─────┼───────┼─────────────┤
│ 7 │陳文明 │ 595/25640 │ │
├──┼─────┼───────┼─────────────┤
│ 8 │承立奇 │ 620/25640 │ │
├──┼─────┼───────┼─────────────┤
│ 9 │蔡 振 │ 380/25640 │ │
├──┼─────┼───────┼─────────────┤
│10 │粘秀藝 │ 380/25640 │ │
├──┼─────┼───────┼─────────────┤
│11 │黃清發 │ 790/25640 │ │
├──┼─────┼───────┼─────────────┤
│12 │張傑忠 │ 1510/25640 │ │
├──┼─────┼───────┼─────────────┤
│13 │陳子銘 │ 410/25640 │ │
├──┼─────┼───────┼─────────────┤
│14 │陳季揚 │ 410/25640 │ │




├──┼─────┼───────┼─────────────┤
│15 │徐義松 │ 1040/25640 │ │
├──┼─────┼───────┼─────────────┤
│16 │樊義明 │ 1320/25640 │ │
├──┼─────┼───────┼─────────────┤
│17 │寧建國 │ 1070/25640 │ │
├──┼─────┼───────┼─────────────┤
│18 │李仁凱 │ 460/25640 │ │
├──┼─────┼───────┼─────────────┤
│19 │李嘉鴻 │ 460/25640 │ │
├──┼─────┼───────┼─────────────┤
│20 │邵素蘭 │ 660/25640 │ │
├──┼─────┼───────┼─────────────┤
│21 │江美惠 │ 660/25640 │ │
├──┼─────┼───────┼─────────────┤
│22 │蘇德威 │ 620/25640 │ │
├──┼─────┼───────┼─────────────┤
│23 │楊松德 │ 720/25640 │ │
├──┼─────┼───────┼─────────────┤
│24 │鄒梓亞 │ 990/25640 │ │
├──┼─────┼───────┼─────────────┤
│25 │鄭興漢 │ 214/2564 │ │
├──┼─────┼───────┼─────────────┤
│26 │樊金鳳 │ 630/25640 │ │
├──┼─────┼───────┼─────────────┤
│27 │羅方記 │ 990/25640 │ │
├──┼─────┼───────┼─────────────┤
│28 │財團法人榮│ 720/25640 │102年11月5日登記取得 │
│ │民榮眷基金│ │ │
│ │會 │ │ │
├──┼─────┼───────┼─────────────┤
│ 29 │吳美英 │ 1810/25640 │103年9月16日登記取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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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