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304號
TCDV,106,司聲,2304,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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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振仲
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艿蘿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觀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寄發如附 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 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及 網路公司登記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網路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 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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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艿蘿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蘿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