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141號
TCDV,106,司聲,2141,2017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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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楊逸萍
相 對 人 張全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由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經多 次讓與至今聲請人,惟為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對相 對人楊逸萍之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 八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 上蓋有「此人已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楊 逸萍住所之情事。
又債務人張全德之戶籍已設置於臺中市○○區市○路0號(豐 原區戶政事務所),二位債務人現均已行蹤不明;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二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退件信封 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二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 卯字第8675號債權憑證一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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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