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606號
TCDV,106,司繼,2606,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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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606號
聲 請 人 紀建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廖進平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
四、被繼承人完整繼承系統表。
五、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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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